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原件);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含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原件);
7、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原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作质量保证书(原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资料齐全并按目录装订成册(A4纸)、交费后,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