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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许可对象:拟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许可条件: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许可费用:

  1、建设项目0.15元/m2/天
  2、其它项目0. 5元/m2/天
  3、道路挖掘修复费:按修复造价的150%
收取依据:湘价费[2001]261号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规划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资料;
       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提交安全预案;
       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有对道路造成损坏因素的,需提交道路保护措施;
       5、道路挖掘工程现场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内容包括: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实际挖掘范围示意图,围栏范围示意图,施工设备及机具布置图,原材料及废料堆放图等;②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及粉尘、噪音控制措施;③施工区域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措施;④现场卫生及安全保护措施;⑤现场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电话:72552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察。
二、审查
A、现场勘察
(一)岗位责任人:市道管办现场勘察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根据临时占道的现场情况,确定占道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时限,提出勘察意见,交道管办分管负责人审核。
3、根据道路挖掘工程的现场情况,确定占用、挖掘道路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时限,提出勘察意见,交道管办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B、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道管办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公用事业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发放行政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办。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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